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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黑灰产的反法规制探析

李婕茜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4-08-26


文/ 李婕茜


黑灰产是网络游戏行业的顽疾,“黑产”指的是直接触犯国家法律的网络犯罪,“灰产”则是游走在法律边缘,往往为“黑产”提供辅助等行为。根据ACE联合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发布的《2022游戏安全白皮书》数据显示,2022年1-10月腾讯移动游戏外挂样本数达7688款,外挂功能数达32873个。而且外挂随着反外挂技术的升级也不断升级,导致外挂定制化程度高、对抗激烈。游戏经济安全类、账号安全类等黑灰产问题也很突出,严重的影响了游戏的生态,损害了普通玩家和游戏公司的利益。但游戏黑灰产又普遍存在行为隐蔽,发现、查明和举证困难等问题,本文拟就什么是网络游戏黑灰产、黑灰产对游戏的影响以及黑灰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等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网络游戏生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法律支持思路。


一、网络游戏黑灰产界定


黑灰产并无法律层面的具体定义,属于行业约定俗成的定义,而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不同的具体类型的黑灰产,比如内容向的搬运洗稿、恶意营销、黑稿等,运营向的刷粉、黑账号、作弊器、刷流量等,因而提到黑灰产,不同的行业从业人员、甚至相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对其定义是有一定差异的。具体到网络游戏产业,黑灰产常见类型包括外挂制售、刷金、盗刷、代练、账号交易等。网易易盾官网关于游戏黑灰产的界定为,是以游戏赚钱为目的,通过多渠道,多手段牟利,通常会使用脚本甚至外挂,破坏游戏平衡大量重复刷取游戏资源获利,或以远高出同等分段水平代替老板用户实现上分的代练获利。


但凡提到网络游戏黑灰产,一定绕不过外挂,那么外挂到底是什么呢?维基百科显示,游戏外挂是指针对某一款游戏而设计的、修改游戏中部分程序的程序,根据功能和实现方式的不同,又分为辅助操作型、自动型、加速器、模拟器、修改器、脚本等。实践中对外挂的界定更宽泛,在与游戏中不按照正常的游戏流程游戏,通过作弊的手段越过正常的游戏设定,所有的作弊的软件或脚本都是外挂。比如完美世界公司用户协议中对外挂的界定为,外挂程序是指独立于游戏软件之外的,能够在游戏运行的同时影响游戏操作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模拟用户操作、改变操作环境、修改数据等一切类型。尽管都叫外挂,然而不同的外挂在技术实现层面有本质的区别,尤其需要关注是否修改、破坏游戏程序,涉及到行为法律定性的不同。


二、黑灰产对游戏的影响


我国网络游戏大多是免费下载,通过Free to Play, Play to Win, Pay to Cool免费-公平对战-美观(MOBA、FPS、竞速等)、Free to Play, Pay to Win(免费-成长-变强(RPG等)/免费-对战-变强(SLG等))等方式,实现后续在游戏内售卖装备、皮肤、活动抽奖等方式获利。玩家在游戏内竞技或升级打怪,都有相应的匹配、升级机制,游戏内会进行一定的相对平衡性设计,实现玩家在有一定压力下去挑战,通过购买装备实现相对平衡下的竞争优势。黑灰产会导致平衡被打破,通过花一点钱购买外挂实现省下很多购买装备的钱,且外挂能实现的效果远超过装备,导致人民币玩家流失。


结合上文所述,黑灰产通过不正当的行为寄生于网络游戏获利,会直接或间接的给网络游戏公司造成损失,部分游戏甚至因为猖獗的黑灰产而导致整个生态、平衡性被破坏进而用户大量流失。不同品类的游戏因为玩法特点导致面临的主要黑灰产问题会有差异,比如外挂在射击、MOBA、MMORPG、休闲类游戏中都比较常见,打金工作室类在MMORPG、SLG类游戏中比较常见,而不同的黑灰产的链路和手段不同,游戏公司如何打击防范也有差异。黑灰产行为比较隐蔽,较难发现完整的侵权/犯罪链条,且法律手段打击具有耗时长的特点,无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实践中很多公司多会购买专业的内容安全产品如网易易盾、ACE等,从技术端实现游戏加固、反外挂等。


来源:ACE2021游戏安全白皮书


通过技术手段发现游戏内非正常行为进而判定用户是否使用外挂,采取封号、删除数据、限制行为等措施,该等措施采取的依据是建立在规则、协议的基础上。游戏的游戏协议基本都会包含禁止使用外挂、辅助等相关表述,只是具体表达或详略程度不同而已。


来源:游戏公司官网用户协议


三、网络游戏黑灰产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如前面我们提到,部分黑灰产行为并不会落入到刑事犯罪的范畴,且刑事打击存在一定难度、一般也无法实现权利人损失的填平。本部分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剖析不正当竞争法对部分黑灰产行为的规制。


(一)构成反法十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在腾讯公司诉成都掌竟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2020)粤0106民初16190号]中,被告所制造、销售的“幽眼王座”外设产品,通过恶意绕开两原告为《和平精英》游戏所设置的外设匹配隔离机制,使“幽眼王座”玩家匹配手机玩家,通过外接键鼠获得对局优势;外设产品中预设“连发”、“压枪”等功能,使“幽眼王座”玩家在游戏对战中获取更高频、更稳定的伤害输出效果。就此,法院认为原告采取了用户协议明确禁止使用此类辅助、积极处理违规、处罚规则等一些列措施积极维护公平竞技环境,而被告以设备辅助涉案游戏为卖点,实现超出常人的操作,影响了公平竞技和用户体验,损害了原告利益,构成反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在腾讯公司诉广州游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渝01民初677号 ]中,被告推广销售的叉叉助手手机APP与叉叉IPA精灵手机APP中的游戏辅助脚本干扰了原告《一起来捉妖》游戏的正常运行,脚本可以实现“虚拟定位”、“自动捉妖”、“自动敲鼓”等扰乱游戏公平性且原告禁止使用的功能,被告基于此获利。法院认为被告的脚本类程序对所寄生游戏的破坏性会打击正版游戏开发者和运营者的积极性,减损游戏盈利,损害了用户利益,也不符合公认的游戏行业商业道德,构成反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三:腾讯公司诉谌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沪73民终489号]中,被告以“J7兄弟连工作室”名义通过微信朋友圈、B站等宣传销售的插件,插件可实现对原告游戏《一起来捉妖》的虚拟定位,游戏玩家通过虚假的位移即可获取游戏奖励,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而使用插件的玩家相比于普通玩家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抗辩其销售的软件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用于修改真实的地理位置,干扰手机正常的定位功能,被告抗辩不成立。


基于上述案例我们发现,游戏外挂、辅助类案件多适用反法十二条二款(四)项,也即“互联网专条”中的兜底条款,因为第(一)项主要针对强制跳转;第(二)项规制欺骗误导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项主要是恶意不兼容行为,该等具体列举的类型与外挂辅助类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并不相同,兜底条款是规制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但是又未落入到前述三项中的行为。互联网专条中的兜底条款与反法二条的区别主要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通过网络进行,除此之外的侵权范式判断要点是一致的。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时,应评判被诉行为是否符合后述四项条件:1.被诉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2.被诉行为不属于该条明确列举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4.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而具有不正当性,其中第三项所保护的法益包含市场秩序、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构成反法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


案例四:腾讯公司诉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粤0305民初23683号]中,被告利用外挂程序向《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用户提供有偿组团、带打等服务,且在带打过程中使用外挂,游戏画面会出现非正常的bug。该等带打行为导致其时间、金钱等各方面的投入产出比远大于普通玩家,破坏游戏生态、损害正常玩家和被告利益,从长远来讲也影响了市场秩序,构成反法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


案例五:腾讯公司等诉李晨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粤0305民初15319号]中,被告宣传销售针对原告游戏《一起来捉妖》的虚拟定位涉及及软件,而该游戏的核心玩法即玩家通过AR功能捕捉身边的妖灵进行培养,体验觉醒、合成、对战、交易等。被告的经营行为寄生于涉案游戏,以较低的成本与游戏经营者抢夺增值服务的交易机会并从中获利,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利益。损害了玩家的游戏体验和后续可能导致的游戏运营服务下降甚至停服,从长远来看,也将损害了整个网络游戏行业和广大游戏玩家的利益,构成反法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本案与上文案例三案情类似,但分别适用了反法十二条二款(四)项和反法二条,如上文所述两条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且十二条要求的网络技术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涉案侵权行为,被告是通过宣传推广等方式售卖外挂、辅助,并非制作、使用外挂、辅助,本文认为该等行为通过反法二条规制更为妥帖。


案例六:腾讯公司等诉佛山北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中,被告提供的“代练帮”APP设立专区招揽人员为原告游戏《王者荣耀》提供代练。原告游戏为竞技类游戏,内设“ELO等级分系统”以实现公平的匹配,进而保证游戏体验和游戏公平生态。被告行为导致破坏了原告的防沉迷系统、减损了用户粘性、交易机会和游戏生态,将原告竞争性权益作为获利工具,有违诚信和商业道德,构成反法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


基于上述案例及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知道适用反法二条时要分别分析是否满足:1.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该竞争行为损害了反法保护的“三元叠加”法益;3.该竞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第一点相对比较明晰,第二点重在论述如何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一般多是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具体游戏的发展及游戏行业生态,第三点对于重点的黑灰产比如外挂、刷金等属于共识性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但部分如账号交易、道具交易、代练等,目前司法实践相对较少,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充分论证。反法二条与十二条属于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我们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选择适用。


四、游戏黑灰产适用反法的几个常见问题


(一)关于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通过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而在适用时首先讨论的即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而游戏黑灰产侵权的隐蔽性、很多时候原告无奈只能选择产业链底端的销售推广者,导致被告多是个人,此时关于非经营主体、无竞争关系的抗辩会更多,如上文的腾讯公司诉谌某某案、腾讯公司诉黎某等案中,被告就抗辩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就此,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主体包含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其次,反法二条、十二条规制的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没有强调二者必须有竞争关系。腾讯公司诉谌某某案中法院就论述到,对于不正当竞争之诉成立与否的判别,应着眼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至于经营者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


(二)关于是否构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与否主要在于判断该等行为是否符合符合诚实信用和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将商业道德放在产业背景下予以考量,对被诉产品或技术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被告是否存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故意、权利人可否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告行为所带来的影响等因素予以全面考虑。网络游戏外挂等黑灰产利用技术篡改、伪造数据或行为,破坏游戏公平性、安全性和娱乐性,对整个游戏生态都是不利的,一直是各大游戏公司重点打击的行为之一。在2021云栖大会•阿里云互联网行业峰会上,TapTap联合阿里云启动反网络黑灰产联盟,携手心动网络、米哈游、莉莉丝、巨人网络、鹰角网络等,共同帮助全国互联网企业降低网络黑灰产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见,抵制网络游戏黑灰产等不当的行为,属于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关于主观过错的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侵权法的特殊形式,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是否需要有主观过错却在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有一定的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过错要件,有些则没有规定过错要件。以互联网专条为例,其中的主观行为要件也不完全相同,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误导、欺骗、强迫”、“恶意”等。尽管有前述,基于我们查看的相关案例及学术观点,我们认为过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诉讼的举证及论述中应给予注意。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保护的是法益,法益相比于权利边际不够清晰,进而也导致不同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法益的成熟度不同对于过错程度的要求也不同。关于网络游戏黑灰产案件中的过错,一般通过权利人通过用户协议、通知规则、处罚公告等明确禁止该等不正当行为,被告明知其行为属于原告禁止、损害原告利益仍刻意为之等去证明。


来源:和平精英官网


综上,本文讨论了网络游戏黑灰产的相关内容及司法实践进行,作为玩家我们应注意按照规则体验游戏,避免因为侥幸心理使用黑灰产而被封号;作为游戏企业,除了通过加强技术手段提高黑灰产门槛和对抗外,也可积极使用法律手段维权,打击警示黑灰产的同时获得赔偿弥补损失。打击黑灰产路漫漫,行业协作、积极行动和坚持不懈必然能促进建设更好的生态。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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